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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协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通市食品安全协会,英文名称:Nantong Food Safety Association(英文简称:NTF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通市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科研院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邮政编码:2260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地方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发展;

(二)组织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经验等技术交流、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三)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外食品安全先进的理念和成功模式,增进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展览展会等行业活动,组织风险交流、经验交流和行业研讨,促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的提升;

(五)建立健全食品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性审查评估、培训考核等工作;

(七)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检验、试验研究、突发事件的技术分析等活动;

(八)促进协会会员间、食品与其他行业的业务协作、合作,做大做强食品产业;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举荐食品安全人才、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在食品安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企业和人员。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食品行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科研院校、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五)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推荐,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对食品安全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成绩者;

2、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食品安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4、热心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协会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决定设立协会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十) 决定协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执行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食品安全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的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通市民政局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经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